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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非法倾倒垃圾保洁公司经营者获刑
广州奥斯迪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2010-01-06 15:51:31    文字:【】【】【
摘要:东莞市某保洁公司经营者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公司未取得生活垃圾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法跨省跨市倾倒生活垃圾,造成当地环境污染。东莞第二法院以行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潘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广东:非法倾倒垃圾保洁公司经营者获刑
工人日报报讯(记者叶小钟 通讯员钟小欣)记者6月4日从广东东莞第二法院获悉,东莞市某保洁公司经营者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公司未取得生活垃圾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法跨省跨市倾倒生活垃圾,造成当地环境污染。东莞第二法院以行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潘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2016年1月,尚未取得生活垃圾处理资质的该保洁公司,先后两次与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中心签订了两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协议书》,由其公司负责该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潘某违反协议约定,将该镇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运至东莞市外处理,并将部分垃圾处理工作转包给同样没有取得生活垃圾处理资质的他人,3个月内一共往肇庆市、珠海市、广西省藤县等地运载了1350吨生活垃圾,导致当地环境受到污染,造成经济损失共计约23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非法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了行贿罪、污染环境罪;原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蔡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原东莞市某镇公用事业中心卫生收费督导办主任文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城市垃圾管理规定》处罚标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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